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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梅坑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谭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使用微信账户“abc1831980***”假扮女性身份通过“添加附近的人”的方式,与被害人陈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聊天。在博取被害人陈某某好感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谭某某虚构还信用卡、生病、借钱等事实让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钱财,并使用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骗取陈某某金额合计为189422.5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20年2月27日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散件若干,光盘2张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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