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5********,壮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与韦某甲、韦某乙、陈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冒用他人的身份以假相亲结婚为由骗取男方的彩礼钱。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陈某某、何某某、覃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王某甲从安徽到广西找女孩相亲结婚后,共谋分工,由韦某甲冒充相亲女子“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相亲,韦某乙冒充“唐某某”的表姐,被告人谭某某冒充“唐某某”的表姑,何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等三人冒充“唐某某”的亲戚或媒人到柳州和王某甲及其家人王某乙等人见面。双方见面达成结婚意向后, 由韦某甲冒充“唐某某” 的女方向男方王某甲提出要7万元的彩礼钱,才能带由韦某甲冒充的“唐某某”回安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男方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000元的彩礼钱汇入何某某提供的账户,同时给女方“唐某某”的家人及媒人发红包共计2400元。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的彩礼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400元。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骗得彩礼钱后借故先后离开,并在事后将骗得的彩礼钱分赃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608****。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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