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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5〕3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村委会****号。被告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3月26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在互联网上传播QQ木马病毒,侵入安徽省宿州市**物资贸易公司会计的QQ空间,通过QQ聊天记录了解到宿州市**物资贸易公司与山东**公司有业务往来,同年3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冒充山东省**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向宿州市**物资贸易公司会计催要货款,骗取该公司会计的信任,该公司会计即将91927.95元货款转账到谭某某所提供的账户62122602000********,该款取出后被其挥霍。

(二)2014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在互联网传播QQ木马病毒,截获福建省**水务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的签名和头像截图,并以王某某的名义让该公司的会计将其加为QQ好友,之后冒充王某某让该公司会计向账号62122640000********汇款7万元,该款取出后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款凭证等书证;

2.​ 同案犯韦成龙供证;

3.​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亢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161927.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浩

检察员:刘军

2015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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