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2018年4月入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办事处担任公司风控专员负责向客户催收车贷逾期欠款工作,但因表现不好该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决定与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该公司广元办事处区域经理杨某某多次通知谭某某停止手上一切工作到公司完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去公司完善离职手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谭某某一直未到公司完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只能按照公司新员工手册的规定将谭某某的工资发放至2018年9月30日并与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因手头拮据没有钱用便产生冒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专员的身份骗取公司客户车贷逾期欠款据为己有的想法。2018年10月25日谭某某通过电话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车贷逾期客户孙某某联系,在孙某某的前夫被害人胡某某接听电话后谭某某又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要求胡某某归还公司逾期车贷欠款。2018年11月18日被害人胡某某与谭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见面以归还车贷逾期欠款,胡某某按照谭某某的要求将车贷逾期欠款人民币10000元通过银行ATM机转账到谭某某私人工商银行账户,2018年11月20日胡某某又通过手机微信将剩余的车贷逾期欠款人民币1720元转款给谭某某,谭某某将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破案后,被告人谭某某的父母替谭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的被骗现金人民币1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静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2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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