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号:******)在微信群发布可帮助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偷渡回国的虚假消息,被害人高某某看到消息后使用微信联系谭某某,希望谭某某能帮助其弟从菲律宾偷渡回国,于是谭某某虚构能帮助高某某之弟从菲律宾偷渡回国为由,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分别于2020年9月7日和9月14日,骗取高某某22000元和4500元人民币。谭某某骗取高某某的钱以后将高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将骗取的钱全部挥霍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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