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8********,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谭某某认识被害人彭某某,并与之交往,谎称是包拆迁工地的,可以搞到二手空调和电脑,11月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为了取得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多次带彭去了长沙市芙蓉区汽车东站附近,并欺骗彭拆迁工地就在附近,并在芙蓉区朝阳**村黄河宾馆209房以工地的二手空调和电脑需要1万元搬运费用为由,骗得彭某某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干警于11月20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收缴被骗款9400元并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彭某某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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