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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带被害人蒋某某来到其曾经任职的位于本区光谷国际大厦的武汉**公司,谎称该公司有一个虚拟充值的投资项目,即投资50000元每周可以分红约2400元。被害人蒋某某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0元用于该项目投资。被告人谭某某将上述人民币50000元用于网上赌博,后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蒋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025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投资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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