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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微信名为“ANT【天津港进口车销售总监】”的朋友圈里以销售海关罚没的正品名牌手表为诱饵,欺骗受害人掌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购得两块高仿劳力士手表,两块高仿卡地亚手表,共骗取被害人掌某某7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快递信息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掌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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