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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村**塘第**组**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鹏飞,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谭某某帮屠某某联系口罩货源,约定以总货款人民币22.5万元的价格购买15万只口罩。2020年2月3日,屠某某转账货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收款后将该笔钱转给联系好的口罩供货方汪某某。2020年2月4日凌晨,屠某某再次转账货款人民币5万元给谭某某。同日中午,汪某某告知被告人谭某某口罩无法发货并将先期支付的货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退还。2020年2月4日下午至7日间,被告人谭某某虚构口罩供货方汪某某已垫付总货款人民币22.5万元、口罩会如约发货等理由,多次向屠某某催要剩余货款人民币12.5万元,后因屠某某未给付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屠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站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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