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对被害人叶某某说认识一名做服装生意的潘姓老板,可以介绍给他和他合作做生意。后谭某某自导自演了“潘老板”、“潘老板二奶”、“潘老板老婆”、“赌场老板”、“三弟”的角色,编造和潘老板在广东收货款身上没钱、潘老板的二奶需要花钱、潘老板老婆和潘老板打官司银行卡被冻结、赌场老板对潘老板进行殴打需要医药费、三弟从广州回来需要车费等理由,取得叶某某的信任,自2018年9月到2019年2月份,叶某某通过微信、QQ、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向谭某某的微信账号tang338001****、“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谭某某的QQ账号、黄某某尾数为0477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共计158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转账明细、办案说明、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金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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