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住宅区**号,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住宅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合伙从佛山市禅城区**镇**陶瓷厂购买地砖供货到肇庆市高要市**广场,并许诺成功后分3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利润。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购买地砖货款人民币50800元。作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又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已在上述**陶瓷厂订购了400X1600、800X800规格的地砖,并于2020年6月4日以缴交高要市**广场灯具项目投标押金款为借口,通过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同年7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支付宝退回赃款人民币205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7月15日,被害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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