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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网上通过帮助办理微粒贷、发送假的办理成功的视频骗取他人信任,以索要激活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三次共计9600元。

1、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张某某2600元。

2、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赵某某3300元,并转走其微信账户内200元。

3、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熊某某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聊天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常兴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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