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79********,汉族,文盲,四川省米易县人,户籍地米易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和何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韩某某(已判)四人由刘某某驾车从攀枝花市出发,合谋以“大师”治病消灾的名义骗取现金。四人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在眉山市青神县骗取兰某某9000元,同月30日在屏山县屏山镇骗取余某某60000元。行骗时,谭某某和何某某分别假扮找大师消灾的人和引路人将被害人带至假扮大师的韩某某处,途中刘某某跟踪在后偷听被害人信息并将偷听信息告诉韩某某,同时扮演曾经得到大师化解灾难后的受益人上前与被害人搭讪,使被害人深信不疑,韩某某假扮大师称被害人家中有劫难,需拿钱作法化解,被害人将钱交给大师后,四人趁机驾车离开。案发后,屏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韩某某30000元现金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冻结被告人刘某某账户上存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以“大师”治病消灾的名义骗取他人现金69000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检察官助理:黄科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沐川县**镇**村**组,电话1550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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