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在QQ及QQ群内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并向与其联系的被害人发送在互联网上下载的口罩照片及证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谭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3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诈骗重庆市渝北区的被害人阙某某人民币310元。
2、2020年2月9日至2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诈骗重庆市渝北区的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诈骗重庆市北碚区的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00元。
4、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诈骗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单元**的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元。
5、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以卖口罩为名,诈骗重庆市璧山区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元。
6、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以卖口罩为名,诈骗家主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村**号**单元**的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巫山县铜鼓镇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阙某某、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1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顺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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