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南**社**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幢**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将上述案件并案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对外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办理到阳江市富康小区的廉租房和宜安花园的安居房,同时要求收取几万元不等的“打点关系”的费用。被害人郑某甲、岑某某、许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郑某乙、敖某某、冼某某听信刘某某的谎言委托其去办理廉租房或者安居房。被害人冯某某听信谭某某的谎言委托其办理廉租房。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以要交定金、进度款、水电安装费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收取费用,其中冼某某20万元、敖某某21万元、郑某甲12.95万元、林某甲14.2万元、林某乙16.552万元、岑某某4.65万元、许秋某某4.15万元、郑某乙9.3万元、冯某某4.65万元,合共收取了107.452万元。除了被害人冯某某的钱直接给谭某某之外,其他被害人的钱均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将大部分的钱某乙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转交给谭某某。2017年5月份,谭某某将办理廉租房虚假的“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公租合同”、“水电安装费的收款收据”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于同年6月份转给郑某乙等被害人。其中郑某乙收到上述材料几天后发现公租房合同前后房号不一致,并对刘某某提出异议。刘某某并没有直接回复,而是用各种理由推脱。刘某某经郑某乙质疑公租房合同真假的情况下,仍然伙同谭某某向被害人敖某某、冼某某虚假介绍有能力办理安居房,并收取费用。
2017年7月28日下午,谭某某对林某乙等被害人谎称安居房已经成功办理,相约在市房管局交购房尾款。在市房管局门口,谭某某将事先准备好虚假的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钥匙交给林某乙等被害人,并收取尾款19.704万元以及2万元定金。当日晚上,上述被害人知道被骗后,不断向谭某某、刘某某要求退款。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推托。
至案发,谭某某、刘某某一共还有59.302万元没有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平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9.03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19年11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十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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