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路**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晚,刘某某(13周岁,另案处理)因锁事与陈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发生冲突,双方约定到巫溪县城厢镇人民广场打架,陈某某邀约薛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邀约施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华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李某某(14周岁,另案处理)。2019年6月12日凌晨,陈某某与薛某某、谭某某一起来到巫溪县城厢镇人民广场,并从家中携带六角扳手一把和羊角锤一把,陈某某将羊角锤交予谭某某。随后陈某某与刘某某双方在巫溪县城厢镇人民广场发生斗殴,谭某某用羊角锤打伤施某某头部。经鉴定,施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谭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施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星星
检察官助理:邓勉
检察官助理:周正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路**街**号。
2.刑事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频监控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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