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4********,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住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保利麓谷林语小区内一小孩因小区护栏质量问题导致摔死,部分业主遂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呼吁业主进行集体维权。
2018年8月15日20时许,该小区部分业主(约百余人)手持内容为反对保利物业、呼吁维权的横幅(被告人谭某某参与了该横幅的协调筹备工作)站在小区外的桐梓坡路与麓去路交叉口,阻塞交通,造成桐梓坡路与麓云路交叉口东往西、南往北方向交通瘫痪约两个小时,被告人谭某某在现场发挥组织、领导作用,谭某某在堵路现场向人群分发维权横幅,并持扩音喇叭喊话“一定要把它围死”、“那边去吧,那边去吧”、“我们要行动起来,我们要团结起来”,堵路期间,高新区交警张某某等人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并对堵路人群进行疏散劝阻但未果,堵路一直持续至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又持喇叭喊话“这样搞没效果,明天继续,车少了,堵不起来,那边已经疏通了”等话语,堵路人群逐渐散去,并将维权横幅收纳至被告人谭某某的面包车内。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某传唤至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侦查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现场交警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484****)。
2、本案卷宗三册;
3、讯问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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