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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职务侵占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七里**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谭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担任湖南**装饰有限公司永州**公司任项目经理,负责家装业务管理工人工资、材料款结算,期间从公司领取工程款190820元人民币,除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075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谭某某携工程款81300元人民币潜逃。

2019年7月16日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营业执照、账户明细查询表、领款凭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谢某乙、蒋某某、彭某甲、宋某某、屈某某、彭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智超会鉴字[2019]第010号鉴定意见书;5、辩认笔录:证人苏某某的辩认笔录;6、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责令退还813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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