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9********,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服务中心(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路**号)**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取租户的租金、押金等款项后未上交该企业,侵占该企业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8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收据、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芋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三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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