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谭某某, 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9********,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凯迪酒吧邀被害人何某某(凯迪酒吧的营销员)与被害人的同事温某某到兴宾区K歌王对面的夜宵摊吃夜宵。席间,温某某先行离开。被告人谭某某与何某某吃夜宵结束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2的丰田越野车以送被害人何某某到凯迪酒吧为由骗何某某上车后将车门窗反锁在市区乱转并没有将何某某送回凯迪酒吧。何某某发现不对劲强烈要求下车,谭某某置之不理,出于自我保护何某某用手捶打副驾驶室前的储物箱及旁边的车窗并试图打开车门跳车未果,谭某某将车驶往蒙村镇方向,行至**有限公司门口前面路段时,谭某某停车并以被害人何某某损坏其车子为由索要赔偿,否则不给下车。被害人何某某当时身上没有钱被迫向朋友借钱并通过微信转账三千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收到钱后何某某下车。被害人何某某下车后直奔**有限公司门口向值班的保安求救,值班保安以为是个人间的纠纷而不予理睬。谭某某在值班保安离开不久即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拖上车。当日上午八、九时许谭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蒙村镇路边的一家宾馆时停下,被害人何某某趁谭某某去宾馆登记住宿之机离开,并在他人的帮助下乘坐班车回到来宾市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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