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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小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8月11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贾某甲(另案处理)带领贾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等助理,组织多名国内卖淫女,以单次性交易2000元至3000元、包夜性交易6000元至10000元的价格通过“郑州本地滴滴专车”、“兰博基尼车友交流群”等所谓“大圈”的微信群大肆招揽嫖客,在郑州各大五星级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

2018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于加入贾某甲团伙,在团伙内担任助理,负责在微信群内收发卖淫嫖娼信息、接送卖淫女、安排嫖客、结算嫖资等,后于2019年1月初离开该团伙。经查证,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08日、2018年12月30日,因谭某某招来的嫖客没有看中贾某甲团伙的卖淫女,谭某某将嫖客介绍给彭某某卖淫团伙,共计三人次,每次嫖客支付嫖资3000元,其中1500元分给彭某某卖淫团伙,1500元钱由贾某甲卖淫团伙分得,谭某某从中提成100元。谭某某三次介绍嫖客共提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郝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  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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