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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5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6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22日、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百利源”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实行“交入门费”、“拉人头、层级”和“团队计酬”等非法传销制度。会员通过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进入平台,必须购买商城平台内的任意产品成为普通合伙人,才能正式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享受奖励。平台中消费会员身份具有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合伙人、区代理、省代理、运营中心4级。其中,普通合伙人等级可以获取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5%奖励提成,不能获得间接下线的奖励提成。区代理等级需要缴纳3万元的入会费用成为区代理,可以获得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5%奖励提成,获得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2.5%奖励提成,如团队内有同级区代理,只能从中获取该代理的团队提成收益的15%奖励提成。省代理等级需要发展5个区代理等级,同时每个区代理等级的业绩额度达到50万元成为省代理,可以获取发展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5%奖励提成,获取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2%奖励提成。运营中心等级需要缴纳36万元成为运营中心,可以获取发展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5%奖励提成,获取团队间接下线的会员消费额度的1%奖励提成;同时获得公司给予的直接发展推荐50个区代理等级名额,可直接收取区代理等级3万元的入会费用。

平台中的会员还能通过以下奖励制度获取返利提成,一是消费返利模式:会员在平台内的消费板块进行购物,在消费板块的零售区中购得任意价格的商品后可以获得该商品价格40%的收益,该收益转化为批发区中的批发券形式,需要会员再次消费购买,随后该批发券扩大成4倍的收益在10天返还给会员,会员可在平台内进行申请提现。二是理财模式:会员在平台内可购买“金源宝”的理财产品,起投金额1400元/个金源宝,每天浮动收益2.5%-4.1%,资金随进随出,或者可以缴纳2万元成为公司股东(无实质经营管理权),每周可获得固定分红收益1250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6月注册加入“百利源”电商网站平台,并依据规则逐渐晋升为省级代理。2020年1月2日,东莞市公安局民警将谭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百利源”电商网站平台所作的鉴定,谭某某是省级代理,位于整个系统的第10层,下线层级7层,直接下线24人,全部下线19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信息核查表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旭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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