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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等9人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泽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某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 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等人到泽州县南村镇政府,让政府出面解决包工头拖欠其工资问题,因现场人员混乱,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甲向南村派出所报警。接警后,南村派出所民警李某乙带领辅警张某乙、车某某到泽州县南村政府维持秩序。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拒不听从现场民警处置,在泽州县南村镇镇政府门口对民警李某乙、辅警张某乙、车某某进行拖拽、踢打,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增援警力到达后才得以控制。经鉴定:1.李某乙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车某某被致颈部抓伤,右上臂挫伤,右前臂挫擦伤,右膝部挫擦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3.张某乙被致左肩前挫伤,左肘窝划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索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地;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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