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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某某**乡**村**组*号。2012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袁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乡**村**组*号。2017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某某***路***号。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袁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袁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潭某某、潭某某、梁某、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潭某某、潭某某、晏某某、梁某和他人有分有合在宜春城区开设《渔乐城》、《BOSS娱乐》、《58电玩城》网络游戏赌博平台。游戏平台提供捕鱼、斗地主、斗牛等赌博游戏,通过用户注册、微信充值、平台上分(1元充值1000分)方式进行运营。其中,潭某某参与经营《渔乐城》、《58电玩城》网络赌博平台,投注赌客276人,涉案赌资380551.73元;潭某某参与经营《渔乐城》、《58电玩城》、《BOSS娱乐》平台, 投注赌客378人,涉案赌资517871.73元; 晏某某、梁某参与经营《58电玩城》、《BOSS娱乐》平台, 投注赌客129人,涉案赌资15532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潭某某、潭某某和方某某、方某(均在逃)合伙代理运营《渔乐城》赌博游戏平台。其中,被告人潭某某和丈夫方某某占股40%、方某占30%、被告人潭某某占30%。2017年7月底,被告人潭某某因与方某产生矛盾离开。经对《渔乐城》后台数据统计,现已核实共吸引赌客249人,通过收款微信账号huobao6668999、yu7600669收取赌资362551.73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潭某某通过网站代理经营《BOSS娱乐》。尔后,被告人潭某某邀集被告人晏某某、梁某出资合伙。经对《BOSS娱乐》后台数据统计,现已核实吸引赌客102人,充值游戏分数205980000、收取赌资137320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潭某某、晏某某、梁某出资10000元的代理价格和每月1000元的平台维护费向被告人潭某某和方某某购买《58电玩城》的代理运营权。被告人潭某某和方某某、方某负责提供平台技术支持、二维码更换和平台推广。经对后台数据统计,现核实吸引赌客27人,充值游戏分数28960000分,赌资约为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后台充值数据等书证;2、朱某某等证人证言;3、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潭某某、潭某某、晏某某、梁某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吸引赌客充值投注参赌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第一款规定。潭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潭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潭某某、梁某、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4册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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