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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幢**单元**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村**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根据段某甲提供的相关信息,伪造段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收取350元(人民币,下同),并将该出生医学证明邮寄至台州市椒江区**广场**路**号。同年8月20日,段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办证中心为其子段某乙迁户时,使用该出生医学证明被民警查获。

2.2019年3月底左右,被告人谭某某根据叶某某的要求,联系被告人曾某某伪造一枚“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印章及一枚民警姓名章,并邮寄给叶某某。因对印章质量不满,谭某某应叶某某要求再次联系曾某某重做该大溪中队印章一枚邮寄给叶某某,共收取970元。经鉴定,该印章与原印章非同一枚印章。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资料,伪造起重机指挥证一本,收取王某某370元。

4.2019年4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根据张某甲提供的资料,伪造寿县安丰中学毕业证书一本,并加盖“寿县安丰中学”印章及校长“陈某某印”印鉴,收取张某甲340元。

5.2019年4月12日左右,被告人谭某某根据周某某提供的资料,联系被告人孙某某伪造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后,加盖由被告人曾某某伪造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印章印鉴,收取周某某1800元。

6.2019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谭某某根据林某某提供的资料,伪造邓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收取林某某300元。

7.2019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谭某某根据曹某某提供的资料,伪造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收取曹某某430元。

8.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资料,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收取朱某某400元。

9.2019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资料,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徐某某的“社会保障卡”,后通过他人邮寄给张某乙。

10.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资料,伪造了一张姓名为毕某某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通过他人邮寄给毕某某。

11.2019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资料,伪造了一枚“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印章,并将该印章邮寄给胡某某。

12.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资料,伪造了一枚“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印章、一枚“山东鸿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并邮寄给李某某。

13.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资料,伪造了一枚“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用章”印章、一枚“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印章,并邮寄给刘某某。

14.2019年5月8、9日,被告人孙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伪造了一张姓名为荣某某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通过他人邮寄给荣某某。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早餐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家园*幢*单位**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号**广告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出生医学证明(假)复印件、毕业证书(假)、快递查询结果、照片、手机截图、交易明细、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荣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押解经过;

3.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及同案人员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等;

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财付通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手机检查视频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伪造身份证件5件;被告人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2件,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枚;被告人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3枚;被告人谭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1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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