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街**号。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刘某窜到钦州市钦南区新隆市场,在该市场的C区11号门前看见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银色的女装踏板摩托车停放在该处并且电门锁上还插着钥匙,于是被告人谭某某盗走这辆摩托车。2020年5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的女装踏板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117.5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刘某窜到钦州市钦南区凤凰路“三十一号烧烤”摊时,看见该店面没有人在看店,于是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在外面看风,刘东负责进入店铺寻找东西盗窃,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门口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2020年5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窃的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70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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