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内,从楼道翻窗进入**幢**室被害人陈某甲家中,从客厅挎包中盗走现金若干。
2、2017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内,从楼道先后翻窗进入**室被害人赖某某家中和**室被害人陈某乙家中,均盗走现金若干。
3、2020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小区附近,次日凌晨1时许,谭某某翻越小区围墙进入**区,后攀爬进入**幢**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沙发上盗走一个黑色COACH手包,谭某某取出现金400元后,将手包扔在小区草丛并逃离现场。
4、2020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路附近,次日凌晨,谭某某攀爬进入江北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蒋某某家中,在客厅餐桌上盗走黄色提包一个,谭某某取出现金800元后,将提包扔在小区草丛并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包和提包均已找回并返还,谭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和蒋某某共计退赔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领条、退赔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赖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检验报告、指纹鉴定文书;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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