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现住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系长沙市岳某某八方小区B区5栋文峰美容美发店的前台服务员。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店内上班时发现被害人沈某某的一台华为P30手机放在二楼水吧台上,见财起意,趁人不备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先是将手机关机后藏匿在卫生间洗漱台下的柜子里。当日21时许下班后,被告人谭某某将该手机取出带回家中。次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上班时被店内经理怀疑后,借机回家将盗得手机拿出丢弃。

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沈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销售证明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等;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红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61****);

2.本案卷宗2册,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