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2000********,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谭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借了被害人冯某某一辆洛黄川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使用,为了方便私自用车,在还车前潘某某、谭某某和唐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瞒着冯某某偷配了一把该摩托车钥匙。摩托车归还给冯某某后,谭某某、潘某某、唐某某三人使用偷配的钥匙将冯某某的摩托车偷开了多次。2019年11月21日左右,潘某某因有事去深圳,便将摩托车钥匙给了唐某某。唐某某拿了钥匙后,伙同被告人谭某某将冯某某停放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运管所的摩托车偷开出来,二人驾驶摩托车到怀化**玩,两人觉得有一辆摩托车使用很方便,并且认为冯某某不知道是他们将摩托车开走的,潘某某也知道他们将冯某某的摩托车偷开了出来。潘某某从深圳回到芷江后,看见谭某某、唐某某骑着冯某某的摩托车,还使用该摩托车往返于芷江中方等地,也没有告知冯某某他们偷开走摩托车的事情。2019年11月25日,潘某某因在芷江**网吧玩游戏没钱了想去搞钱玩游戏,谭某某、唐某某身上也没有钱了,于是3人商量后认为冯某某不知道是他们偷走了摩托车,便打算将摩托车抵押到当铺换钱。尔后谭某某、潘某某将摩托车抵押到**镇**街“**号”寄卖行,得款2000元,被潘某某用于玩游戏挥霍。
2019年11月27日,冯某某经过**街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抵押在“**号”寄卖行,通过查看店内监控发现是谭某某、潘某某将车抵押到寄卖行的。随后,冯某某找到谭某某要其及时将车赎回还给他。但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没有将车赎回还给冯某某。
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冯某某找谭某某、唐某某要求还车交涉未果后报了警,谭某某、唐某某被随后赶到的公安民警查获。2020年2月29日,潘某某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唐某某、潘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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