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放置在炎陵县**镇**内的一块钢板和一个废旧搅拌机,后卖至废品收购店,得赃款人民币6220元。经炎陵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767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某、万某某及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勇光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