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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9月22日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恩施大队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Q****8号长安牌小货车在宣某某**乡**村**组邹某某家实施盗窃2次,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48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谭某某在邹某某家盗窃电视机、蒸笼、淋浴花洒、家具合页、钳子、钉锤等物品,后将盗窃物以117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流动废品收购商。

2.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谭某某在邹某某家中盗窃2扇铝合金门、3张多功能烤火桌、1张长方形烤火桌、1个铁桶、1个保温瓶及家具合页等物品,后将盗窃物以606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流动废品收购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安牌小型货车、金属门栓、钉锤、老虎钳等物证(均为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宣价(刑)认定字〔2020〕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认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1张;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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