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生活广场一楼***超市门口捡了一张已付款购买两瓶花生油和两袋珍香小农粘米的小票,随后被告人谭某某进超市里面盗窃和小票里面同款的物品油和米。后拿着该物品和捡来的小票到商场退款处退款人民币179.80元。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生活广场一楼***超市门口捡了一张已付款购买一箱惠氏奶粉、纸尿裤、安慕希黄桃的小票,随后被告人谭某某进超市里面盗窃和小票里面同款的物品。后拿着该物品和捡来的小票到商场退款处退款人民币388元。
3、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生活广场一楼***超市门口捡了一张已付款购买1箱特伦苏牛奶、1箱纯甄原味牛奶、1个吊篮子、1个收纳的小票,随后被告人谭某某进超市里面盗窃和小票里面同款的物品。后拿着该物品和捡来的小票到商场退款处退款人民币12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物品;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商场购物小票、物证辨认照片、视频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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