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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及儋州市白马井镇周边,采取暴力拧断车头锁等方式盗窃各类电动车、摩托车共计6辆,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3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从洋浦干冲区骑车来到洋浦飞跃网吧楼下,由陈某甲负责放风、谭某某采取暴力拧断车头锁,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网吧楼下的1辆晶白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的收据等信息;2.证人证言:同案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二、2020年1月3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陈某甲从洋浦骑车来到儋州市白马井镇“旅客之家”宾馆门前,先由陈某甲将车推离案发现场,后采取陈某甲骑着被盗车辆、谭某某骑另一辆车在后助力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宾馆门前的1辆黄色五羊牌女士二轮摩托车(车主为林某甲)盗走。之后,被害人联系到谭某某并以400元的价格买回被偷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同案人陈某甲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三、2020年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洋浦干冲区骑车来到洋浦普瑞市场东侧杀鸡棚处停车位,采取暴力拧断方向锁后,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四、2020年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骑车来到洋浦**住宅小区附近,翻墙来到小区****栋楼下后,采取拆开电源盖接上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4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的收据等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五、2020年3月9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洋浦干冲区骑车来到洋浦**亩住宅小区****栋楼下,采取用螺丝刀打开电源盖、接上电源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的收据等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六、2020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与羊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约好次日去偷电动车。次日凌晨5时许,二人骑车来到洋浦普瑞市场东侧出入口杀鸡棚处,由谭某某拔掉电源线弹开车坐垫、关掉车辆电子警报开关后,羊某某骑着被盗车辆、谭某某在后助力,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二轮台铃牌电动车盗走。该车辆现已被民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电动车的收据等信息;2.证人证言:同案人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本案事实还有如下证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均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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