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2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楼,系金盾保安公司员工,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汪姜路9弄3号一楼被害人顾某某暂住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顾某某上厕所之机,偷拿顾某某放在床上的手机,利用其事先掌握的微信支付密码,将顾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9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微信账号据为己有。数月后顾某某发现钱被盗质问谭某某,谭某某其害怕顾某某报警被抓而承认偷拿钱的事实,并退还5000元现金。
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汪姜路9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相关资料、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小帆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电子卷两册、检察电子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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