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9********,土家族,大专文化,系湖北**职业学院学生,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居住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玄某某**号**室阳台、阳台外院内盗窃任某某**牌60v45ah电瓶一个(价值人民币1450元),彭某某**牌60v20ah电瓶一个(价值人民币618元)。后谭某某在本市玄某某**电动车维修处、**电池批发部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00元。
当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所盗电池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并发还的被盗电池;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任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前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联系电话183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