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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路**幢**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日被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4月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 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到钦州市五桥旁花鸟市**的一间铁皮屋内盗走陆某某的一台黄色某某某电焊机(价值人民币346元)。

2019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便驾驶一辆电动车到钦州市**酒店路边盗走黄某某的一条长2.1米黑色叉车套(价值人民币859元)。

2020年3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叫周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开电动车去到钦州市钦北区**宿舍诊所附近。谭某某下车后从电动车车头兜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胶钳,谭某某让周某某等他回来。谭某某去到李某某的诊所后门,用胶钳撬开窗户的防盗网爬进诊所内,再用螺丝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全部现金。谭某某叫周某某开电动车载其回到新华路472号,谭某某清点偷来的钱,约有1300元。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周某某等证人证言;陆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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