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班干县**乡**村**号,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小区**栋**单元**房。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黄埔东区开创大道中垦发加油站路口附近,欲将其1部IPhoneX型号的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5017元人民币)向被害人何某某(男,17岁)出售,并将该手机交给被害人何某某验证真伪,在被害人何某某确定手机的真实性后,被害人何某某同意购买并支付了对价现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被告人谭某某以自己的手机卡仍在手机内为由要回手机,并在取手机卡的过程中,将其身上1块手机模型暗中替换涉案手机后交回给被害人何某某,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湖南省宜章县安康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辨认作案地点笔录;4.手机模型、手机套、被告人案发时所穿衣服的等物品照片;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6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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