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趁同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房的被害人谭某甲熟睡之机,打开被害人的手机,用本人的手机扫码的方式,从被害人谭某甲的支付宝花呗内转走人民币4000元到自己支付宝账上。得手后离开现场,赃款己花光。
2020年1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东亚会所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手机、花呗付款账单和收款账单截图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某某与辩解;
5.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6. 办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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