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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海珠区**路大街**巷**号(户籍:广东省开平市******巷**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趁同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房的被害人谭某甲熟睡之机,打开被害人的手机,用本人的手机扫码的方式,从被害人谭某甲的支付宝花呗内转走人民币4000元到自己支付宝账上。得手后离开现场,赃款己花光。

2020年1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东亚会所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手机、花呗付款账单和收款账单截图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某某与辩解;

5.​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6.​ 办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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