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58号
被告人谭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新梦网吧上网,到当日9时37分,看到在其旁边座位的被害人张某某坐着上网的椅子上睡着了,并将一部玫瑰金的苹果牌IPHONE7 PLUS手机(价值1923.6元)放在桌面上充电,谭某某于是上前将手机的充电线拨下来,将手机藏到裤袋里离开了网吧。谭某某得手后,因无法解锁,遂更换了手机的主板,后手机留着自己使用。2019年10月16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道滘卫屋村非鱼网吧将谭某某抓获,并在谭某某的居住的出租房进行检查,起回被盗的苹果手机,并将该手机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网吧监控视频,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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