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楼乡**庄**村**庄**号。因盗窃,于2009年6月5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2月17日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8年3月4日被菏泽市郓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公司门口,盗窃该公司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NESC牌60X6H电瓶二块。该盗窃后将电瓶暂放于李沧区**路停车场附近路边,后**公司工作人员根据电瓶GPS定位功能将电瓶追回。经鉴定,二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5770元。
2、2020年9月1日19时许,谭某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路**号**医院门口,盗窃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鲁******白色长安汽车内人民币102.5元及陈皮青梅一罐。后谭某某携带赃款、赃物逃离时被抓获。
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杰
检察官助理:刘芸彤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七十九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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