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营**组**号。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收购赃物,于2009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四次翻围墙进入宜兴市**镇**村高铁制板厂内,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盗窃电缆线,窃得不同规格电缆线3种,剥得废铜丝的重量为329.6公斤,赃物价值人民币13513.6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侦破案件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测量长度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