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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巷**号**栋**单元**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03月10日窜至越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个红色钱包盗走,将包内的50元现金拿出后将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次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政务中心税务局办公室,将被害人谢某放在办公室内的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的人民币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越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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