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资阳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30日因盗窃电瓶车被广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43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
被害人梁某甲,男,47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
被害人梁某乙,男,57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
被害人杨某某,男,67岁,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彭州市濛阳街道三界社区丰碑村10组村道,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三轮电瓶车中的电瓶8个。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彭州市濛阳街道三界社区方义村20组村道,盗窃被害人梁某甲三轮电瓶车中的电瓶5个。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彭州市濛阳街道三界社区清凉村11组村道,盗窃被害人梁某乙二轮电瓶车中的电瓶6个。同年6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彭州市濛阳街道三界社区新埝村2组村道,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三轮电瓶车中的电瓶2个。经鉴定,21个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280元整。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四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四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82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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