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8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凤岗镇**村**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彭典雅品牌酒红色电动自行车(现价值约1500元)盗走。得手后,谭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卖掉。
2、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超市门口停放自行车处,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雅玛牌电动车,价值约人民币700元)偷走。得手后,谭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卖掉。
3、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红绿灯交警岗亭旁,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喜骑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偷走。事后,谭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变卖。
4、2020年5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本市凤岗镇**大街**街**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人民币1200元)偷走。事后,谭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变卖。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凤岗镇**村**号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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