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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山东临朐县人,户籍地:临朐县**镇。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0元。2011年1月25日被山东省鲁中监狱假释,2012年7月1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5日晚,被告人谭某某进入临朐县**街道**郝某某家中,秘密窃取五迪牌电动车一辆。后经依法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45元。该电动车案发后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进入临朐县**街道**村吴某某家中行窃,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郝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材料。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中部分犯罪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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