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298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号,职业:湖北长沙***,住址:无固定住址。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期间,被告人认识了被害人任某某,之后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在阿克苏市**(长住房)。期间谭某某向任某某借钱,任某某出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并将密码告诉谭某某让其自己去取钱。谭某某发现任某某包内有多张信用卡,之后趁任某某上厕所和洗澡时,谭某某先后八次从被害人包内将被害人的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等信用卡拿走,到阿克苏市**路交通银行与工商银行的ATM机盗刷现金共计75000元。之后将钱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