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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重庆市璧山区金三角家具城停车场,采取拉门进入车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渝C3****小轿车内2110元现金。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璧山区柳城网吧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盗窃的2110元现金已退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本案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莉

2020317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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