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8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夏某某(另处)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的基站机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机房内南都牌电池56个、双登牌电池24个。经鉴定,被盗的南都牌电池价值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书证;
2. 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记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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