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县**镇**村**组,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本区**堰中铁*局工地宿舍,盗走吴某某、邹某某的两部OPPO手机。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2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 江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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