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1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原系苍南县钱库镇**路**号**楼**小馆员工。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苍南县钱库镇**路**号**楼**小馆员工宿舍,溜门进入被害人毕某某的房间,盗走毕某某放置于衣柜衣服口袋内的现金2000元及一只黄金手镯(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4184元)、一枚男士黄金戒指(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76元)、一枚女式黄金戒指(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76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结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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